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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2申请变更探矿权 2023年5月13日  答 :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 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的矿区范围包括可供可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一些高风险探矿权在转采后剩余部分仍有进一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9月20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 我国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部门动态中国

    2023年5月16日  人民法院将探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一是调整矿区范围管理 2023年5月16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我国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2016年7月6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mnr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部门政务

    2017年9月19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 (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 2021年10月20日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 什么是探矿权与采矿权 知乎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照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2月15日  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立登记,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同时规定了新立登记的矿区范围确定原则,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予以确定。2023年7月26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2021年11月29日  第十六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七条 对于国土资源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2023年第8

    2023年1月3日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2023年8月2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中国 2023年4月7日  现行政策: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 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新政策: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 未来矿业权管理改革方向——探矿权篇 知乎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3年9月20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019年11月25日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空白区探矿权的,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 第二,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应缴纳探矿权价款;若初始取得时未进行探矿权价款处理,则在国家进行清理时,需由探矿权人补缴探矿权价款; 第三,初始取得国家 探矿权初始取得过程中,何种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2023年5月15日  7问:《通知》在探矿权转采矿权 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的矿区范围包括可供可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一些高风险探矿权在转采后剩余部分仍有进一步勘查潜力。《通知》将 2017年3月31日  为此,我们起草了《关于自治区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价款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见附件),如无不同意见,建议由两厅联合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自治区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价款缴纳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关于我区探矿权转采矿权涉及矿业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函 nx2023年4月15日  对砂石土类等勘查风险较低或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未纳入《矿种目录》,仍按金额方式征收。《办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将按照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和矿业权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矿种目录》的范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2019年6月24日  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七条 对于国土资源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准。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2014年4月30日  1 根据矿种的不同,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一。 根据法律法规矿区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 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 探矿权转采矿权办理流程 百度经验2023年8月11日  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采矿权满5年 。 母公司 与 全资子公司 、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需要注意的 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什么流程? 知乎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13日  1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4月14日  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 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 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第十二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 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18年12月5日  35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完成有偿处置作为判断标准,实际上会导致以前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及其转为采矿权的都要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这是用新制定的政策去约束原来的矿业权人并且加重了矿业权人的负担, 探矿权人当时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 【大成分享】对风险探矿之探矿权转采矿权征收出让收益金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2023年9月20日  限于探转采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5 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文件 6 三叠图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 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 划定矿区范围 ) 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 证明 材料2016年7月6日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mnr2023年8月9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

  • 矿业新规:5月1日起,探矿权延续一律需退出25%勘查面积

    2020年4月30日  探矿权延续登记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的探矿权、探矿权已提交资源量或储量的范围除外)。 综上,各省关于5月1日后办理已设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是否需缩减25%勘查面积的规定不甚明确并存在差异。2023年8月4日  1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 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及 除硫铁矿外的附录矿种勘查程度达到普查(含)以上程度可直接 设置采矿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2011年2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借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按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规定上交的部分,贷记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

  • 政策解读——对《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2023年2月15日  矿业权人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及转为采矿权,其自行出资探明矿产地或对应资源储量,均不属于补缴价款或者有偿处置的范围。35 号文件违反之前矿业权价款一以贯之的规定,这是用新制定的政策去约束过去的行为,并且加重了矿业权人 2023年7月31日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 事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自然资源部发布11条措施澎湃号 2023年5月12日  4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当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1探矿权转采矿权 ,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 2023年7月28日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 自然资源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探矿权期限2015年8月14日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 (2015年修订) 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

  •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方法pdf 10页 原创力文档

    2021年5月13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方法pdf,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流程方法 近几年来,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日趋繁荣,因此也就充斥着企 图高抛低吸的投机者。 交易本身并不创造价值, 矿业权真正创造附加值的途径仍 然是矿产品的开采与销售。2020年4月27日  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继续开展勘查工作。 已设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后,原探矿权可申请注销或勘查范围变更(扣除转采矿权区域)。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 2019年10月14日  营业税 1)转让采矿权征收营业税 根据2012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要征收营业税。矿业律师梳理采矿权流转的流程 知乎

  • 山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5月24日  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2023年7月26日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国务院 2020年5月25日  但探矿权后续还有必要的勘探过程,其性质更类似于在建工程,在探勘出经济可采储量后转为采矿权 ,才具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探矿权不适用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而是应遵循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一般做法是将探矿权其作为 探矿权会计核算 知乎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导图) 知乎

    2023年4月26日  (三)《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2021年10月20日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 什么是探矿权与采矿权 知乎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照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2月15日  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立登记,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同时规定了新立登记的矿区范围确定原则,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予以确定。2023年7月26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2021年11月29日  第十六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七条 对于国土资源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国土资源部可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出让收益基准率、分期缴纳等制定统一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2023年第8

    2023年1月3日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2023年8月2日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中国 2023年4月7日  现行政策:非油气探矿权人因自身转采矿权 需要,可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申请分立。探矿权分立后,不得单独变更主体。新政策: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 未来矿业权管理改革方向——探矿权篇 知乎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3年9月20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